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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10178075號函修正

※ 此法規共有 9 筆法條。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落實招商推動,特設基隆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
事項或涉及跨部會事宜,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爭議及行政院列管重大案件,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協調。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研考處、地政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都市發展處、財政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第5條

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單位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第6條

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7條

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8條

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9條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