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非最新法規
桃園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桃園縣政府府城更字第09601726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第1條
桃園縣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執行更新單元劃定,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但為明顯地形、地物阻隔者,不在此限。
(二)臨接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3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除應符合第二點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建築為原則。
第4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符合第二點規定,且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