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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1070034899號令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關申請重建及重建計畫之審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重建計畫經申請人會同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申請,由建管處進行初審,審查文件資料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重建計畫申請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重建資格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重建計畫範圍內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報核日前三個月內印製)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五)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同意書(報核日前三個月內簽具)。
(六)報核日前三個月內印製之地籍圖。
(七)建築線指示(定)圖(免指定或指示建築線地區,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築物配置及設計檢討示意書圖。
(九)原建蔽率、原建築容積檢討,及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額度。
(十)經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重建計畫依前項規定完成初審者,由建管處提送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查。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關之書表格式範本,由本府公告之。

第3條

預審小組審查重建計畫之項目如下:
(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容積獎勵辦法申請容積奬勵之項目及額度。
(二)重建計畫範圍內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有關建蔽率放寛之事項。
(四)其他經本府認有必要之審查事項。

第4條

受託設計建築師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預審會議簡報及說明,未依規定辦理者,建管處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重建計畫經預審小組審查通過後,應於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具容積獎勵協議書及第二點所訂之相關書圖一式三份,報請本府辦理重建計畫核定程序;屆期未提具者,得廢止原審查結果。

第5條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核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依第二點第二項及第三點規定程序辦理:
(一)變更重建計畫範圍。
(二)變更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三)其他經預審小組認定應重新審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