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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都住更字第1140111921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10 筆法條。
 

第1條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二)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第3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及相關機關(構)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4條

四、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5條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6條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小組行政作業。

第7條

七、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8條

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9條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住宅發展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