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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新竹市政府府都更字第1130070627號函訂定,並自113年4月16日生效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住宅、都市更新及市政專案政策,建立與民眾溝通聯繫之窗口機制,提升行政協調效率,增進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對住宅、都市更新及市政規劃政策之瞭解與支持,特設置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下設住宅服務組、都市更新專案推動組及市政專案推動組,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之,並得依業務需要聘用人員或委託專業服務團隊,職掌職務如下:
(一)辦公室主任:負責統整推動本市住宅、都市更新專案及市政專案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二)住宅服務組:置二至五人,負責住宅補貼業務及包租代管計畫諮詢服務窗口。
(三)都市更新專案推動組:置二至五人,辦理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及都市更新輔導團諮詢窗口,提供危老重建、自主更新等相關補助或法令諮詢服務。
(四)市政專案推動組:置二至五人,負責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與市政專案,新聞撰述發布及相關意見收集彙整及回應處理。

第3條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之相關配套措施。
(二)有關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公共資訊及新聞撰述發布。
(三)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意見收集彙整及回應處理。
(四)受理住宅補貼業務及包租代管計畫諮詢服務窗口。
(五)辦理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提供危老重建等相關補助或法令諮詢服務。
(六)本市都市更新輔導團諮詢窗口,提供自主更新等相關補助或法令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本市市政專案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相關事項。

第4條

四、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5條

五、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