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0月28日府產都字第1030167747號函
第1條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審議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二、本府辦理本條例第三十條審議事項,其基準如附表一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