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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103年10月28日府產都字第1030167747號函

※ 此法規共有 2 筆法條。
 

第1條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審議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二、本府辦理本條例第三十條審議事項,其基準如附表一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