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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適用原台中縣)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51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都授都更字第1000125307號停止適用 3.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府授都更字第 10301264611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8點,自即日生效
第1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在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其他法規中訂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第4條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ㄧ,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前項所稱空地過大係指:為更新單元範圍內採重建方式處理者,既有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小於同一更新單元(不計入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違章建築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總面積的二分之一。
第5條
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
1、依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相關合法建物證明文件載明之基地面積計之。
2、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1)經本府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物之基地面積計之。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文件內已記載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參考航測圖等有關資料以為一樓主建物及騎樓面積之認定證明。
(3)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以更新單元之法定建蔽率與合法建築物一樓主建物面積及騎樓面積,反推其基地面積,以該筆宗地面積為上限計算。
(二)違章建築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
1、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前已存在之違章建築為限,並應由建築師依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以前出版之地形圖、 航測圖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經測量技師簽證之現況實測圖檢討計算違章建築面積,並經違章建築主管單位確認後,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2、臺中市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後建造之違章建築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視為空地面積計算。
第6條
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一)空地屬產權持分細碎、複雜或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眾多致更新推動困難,經敘明理由提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同意者。
(二)空地屬現有巷道、道路。
(三)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納入周邊空地為完整街廓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周邊空地無鄰接道路無法直接指定建築線者。
第7條
法定建蔽率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認定之。
第8條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無涉及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文件,空地過大基地依附表二認定,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