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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108年6月18日府授都更字第1080128446號函停止適用

※ 此法規共有 4 筆法條。
 

第1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給予之獎勵如下:
(一) 銀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三為限。
(二) 黃金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為限。
(三) 鑽石級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限。

第3條

實施者應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領得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
實施者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五倍之金額作為保證金,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
依限取得所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限取得申請等級之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

第4條

實施者應提列綠建築有效期間之維護管理必要費用,其後續之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須載明於事業計畫書,並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交付綠建築標章維護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