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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案件審議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府授法規字第11100150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都市更新案件審議費,包括基本項目審議費及加計項目審議費,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都市更新實施者(以下簡稱實施者)應於申請都市更新案件時繳納基本項目審議費。
都市更新案件經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者,實施者應於每次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前繳納加計項目審議費。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議費:
一、更新單元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劃定之更新地區。
二、實施者為臺中市政府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設立之都市更新會。
三、更新單元內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
四、有危險之虞之高氯離子混凝土或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五、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遭受損害,有重建必要。
六、配合臺中市政府指定之專案。

第5條

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審議費,經實施者撤回或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駁回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