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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府授人企字第1120367018號函修正

※ 此法規共有 8 筆法條。
 

第1條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其中一人由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另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都發局副局長及相關機關(構)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4條

四、 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5條

五、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6條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科長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第7條

七、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8條

八、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