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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審議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彰化縣政府府建新字第1140464658號函頒實施訂定全文3點

※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第1條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以合於實務需求、標準化及公平一致,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得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及費用如下,其內容詳如提列總表(如附件一):
(一) 工程費用。
(二) 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所支付之費用。
(三) 權利變換費用。
(四) 貸款利息。
(五) 稅捐。
(六) 管理費用。
(七) 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費用。
(八) 容積移轉費用。

第3條

三、增列前點提列總表外之其他費用,須敘明支出時機、管理方式、計列貸款利息、稅捐及管理費之情形,並經彰化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