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南投縣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南投縣政府府建都字第09800116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此法規共有 10 筆法條。
 

第1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甄審,特設南投縣公開評選都市更新實施者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甄審會於辦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實施者前,由業務承辦單位簽請縣長派聘之,於選出最優申請人後自然解散。

第3條

甄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之甄審工作。
(二)其他有關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由甄審會依招商文件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

第4條

甄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之代表,及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地政或估價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前項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5條

甄審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6條

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7條

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第8條

甄審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甄審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甄審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甄審資訊。
(四)利用甄審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甄審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甄審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甄審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甄審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甄審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甄審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甄審事務或活動。

第9條

甄審會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10條

甄審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