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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須知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如下:

第2條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審查事項如下:
(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1人以上同意書。
(二)申請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項目之ㄧ,並符合及雲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三點之規定:
1.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街廓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而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經扣除後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必須一次更新完成者。
(三)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周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第3條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保護區、農業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且尚未整體開發及空地過大基地,本府不受理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但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且尚未整體開發者,其以都市計畫書、圖規定之範圍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者,得依「雲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二)空地過大基地應遵行事項依「雲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表二辦理。
(三)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鄰接土地不得造成畸零地情事,並應於申請書敘明檢討情形。(應由申請單位委託建築師檢討,並出具證明文件)
(四)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周邊未開闢且未能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應納入計畫範圍或協助開闢,並於更新計畫書內載明。
(五)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涉及經依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樹木、溝渠應遵守下列事項:
1.更新單元範圍內經依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或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應予保存,應劃為整建維護區段。
2.更新單元範圍內經依法指定之樹木及溝渠應載明其範圍、分佈,並應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俾納入後續更新計畫書規定。
(六)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已公告劃定,則後申請者須排除重疊更新範圍或協同前者申請擴大劃定。
(七)同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請雙方先予協調後再據以辦理。若協調不成,以本府收文順序為準。

第4條

災損(海砂、輻射污染)建物規定: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及本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在五分之四以上,並其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分之四以上同意者,得不受「雲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二點基地規模及第三點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原則及指標限制。

第5條

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附表 5)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委託書(附表 10,自行申請者免附)。
(二)切結書(附表 7)、劃定更新單元同意書(附表6,同意書份數或比例詳附表 1 及附表 3)。(A4 格式、乙式 1 份、橫寫並裝訂於左方)
(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標準表(附表 2,A4 格式、乙式 2 份,橫寫並裝訂於左方)。
(三)指標調查表(附表 2-2,A4 格式、乙式 2 份,橫寫並裝訂於左方)。
(四)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簽署卡(附表 8)及建築師、專業技師鑑定切結書(附表 9)。(第 1 次辦理簽署者,需檢附以上文件)
(五)相關證明文件(附表 2-1,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需求檢附之) 審查項目及應備書件檢核表詳附表 1 及附表 3。

第6條

都市更新計畫書相關規定暨注意事項:(審查項目及應備書件檢核表詳附表 4)
(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依本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三點申請者,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人以上同意書;依本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七點申請者,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4/5以上同意書。
(二)更新計畫書應包括:
1.計畫書名稱:
民間申請都市更新計畫(計畫書左上角)
劃定雲林縣○○(鄉鎮市) ○○段○○地號等○○筆土地(計畫書中央)
2.計畫書內容:
壹、計畫範圍
貳、發展現況
一、都市計畫情形
二、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現況
三、土地及建築物權屬
四、居民意願
五、更新課題
参、計畫目標、策略與願景
一、計畫目標及策略
二、實質再發展
肆、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環境評估標準
3.計畫圖:
(1)計畫書附圖:
圖 1 更新單元範圍圖
圖 2 更新單元範圍地形圖(比例尺1/1000、註明土地使用分區)
圖 3 更新單元範圍地籍圖
圖 4 規劃構想圖
(2)更新單元計畫圖(比例尺 1/1000)
4.參考附圖(另案裝冊)
附圖 1 基地現況情形圖(含現況照片)
附圖 2 建築物套繪圖
附圖 3 更新單元與周邊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1/2000 以上)
(三)基地內若有經依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樹木、溝渠,應於更新計畫書中敘明(附現況照片),並載明未來處理方式。
(四)考慮防災需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基地鄰接計畫道路寬度未達8公尺時,應予退縮並補足8公尺,退縮部分得依雲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計標準申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五)非完整街廓基地,應於計畫書載明與鄰地協調之經過及未能納入之理由;涉及畸零地情事並於計畫書上載明檢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