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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府都更字第1122603251號函訂定

※ 此法規共有 9 筆法條。
 

第1條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推動本市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嘉義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第3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二)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處長。
(五)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
(六)本府文化局局長。
(七)本府建設處處長。
(八)本府工務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專家學者若干人。

第4條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依前點第一項第十款聘派任之委員,續聘以連續一次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條

五、本小組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派員兼任。

第6條

六、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條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第8條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第9條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