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免辦理變更事業計畫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3月9月27日府都更字第1130550760號函修正
※ 此法規共有 4 筆法條。
第1條
一、嘉義市政府為簡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內容得免辦事業計畫之變更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期間變更內容若未涉及容積樓地板面積、樓高及價值調整,得免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程序,項目詳如附表所列。
第3條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內容,致財務變更者,實施者應承諾費用增加部分由實施者自行吸收。
第4條 本版本修正
四、實施者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組織之都市更新會者,申請變更內容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