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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飛雁新村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1年7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10508122號函訂定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南市永康區飛雁新村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以下稱推動計畫),促進永康區之都市更新及整體再發展,特設臺南市永康區飛雁新村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第2條

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推動計畫開發原則。
(二)推動計畫之協調、聯繫、策劃、整合及推動。
(三)審查投資人擬訂之開發方式及內容。
(四)協調、審查及決定其他有關推動計畫之事項。

第3條

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相關政府機關及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代表各一人擔任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
(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三)國防部軍備局。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六)本府工務局。
(七)本府地政局。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
(九)本府文化局。
(十)本府秘書處。
(十一)本府財政處。
(十二)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推動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

第5條

推動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6條

推動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