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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都市更新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102年5月10日府經區字第1020409636A號函訂定

※ 此法規共有 6 筆法條。
 

第1條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都市更新案(以下簡稱本案)相關業務之協調、分工、督導、規劃及推動,特設臺南市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都市更新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案之推動、規劃、協調、督導及諮詢事項。
(二)其他有關本案事項。

第3條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一人。

第4條

四、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5條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事務。
本小組得依業務設分組,由相關局處負責幕僚作業。

第6條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