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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都市更新合法建築物存記作業要點

102年5月28日府都更字第1020476509B號令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都市更新事業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先行拆除或遷移,加速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及市容,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建築物後,得向本府申請核發存記許可文件。

第3條

三、依本要點辦理存記後之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得以未拆除或遷移前之狀態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同意比例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有關規定。

第4條

四、申請存記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切結書。
(四)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建築物存記書圖冊:應含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建物各棟立面照片及棟別標示圖、土地清冊、建物清冊、舊違章建物清冊、占有他人之舊違章建物清冊、原容積證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證明)文件、專業測量技師出具土地改良物測量成果報告、申請範圍航測地形數值圖、非防火構造建物報告或建物有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鑑定報告,圖面比例尺皆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六)現況測量成果圖:記載基地內建築物之位置、結構、樓層及面積計算內容。
(七)簡易綠美化設計構想說明書:以開放性、穿透性及安全性規劃原則,並應定期維謢管理至新建工程開工;為維持社區安全及衛生,經本府同意者,得設置綠美化圍籬設施。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由主管建築機關公告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免附前項第四款同意書。
第一項應備具之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5條

五、申請存記之建築物,經本府書面審查及現場會勘後,發給同意函。
申請人應自同意函發給後六個月內,檢具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前後對應照片等相關資料,報送本府審查後核發建築物存記證明。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檢送資料,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建築物拆除及基地綠美化審查不合格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