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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除特殊原因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

臺南市政府108年6月19日府都更字第1080687299A號公告

※ 此法規共有 2 筆法條。
 

第1條

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達一完整計畫街廓,且範圍內公有土地面積合計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除有特殊原因者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一辦理。

第2條

前項特殊原因,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更新單元範圍內公有土地遭占用情形嚴重,排除困難影響更新推動者。
(二)其他因中央或本府政策,經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