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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廢止)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8日府都更字第1090518067A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第1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其 計算公式如下:
  F≦F0+△F1+△F2+△F3+△F4+△F5+△F6
  F :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F0 :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與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6: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獎勵容積。

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