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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101 年 10 月 22 日高市府人企字第 10131191200 號函訂定

※ 此法規共有 10 筆法條。
 

第1條

本府為管理本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特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情形之督考。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法律、財經、土地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第7條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第8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10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