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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

112年8月31日高市都發更字第11233939100號函修訂「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要項」,並於即日起適用。

※ 此法規共有 3 筆法條。
 

第1條 本版本修正

一、本造價要項於112年7月5日提送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34次會議研議通過,做為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工程造價審議參酌。

第2條 本版本修正

二、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單價表(下稱本表)及調整原則
(內容請詳附檔)

第3條 本版本修正

三、建築物工程造價提列項目核計原則(本提列項目與其他已提列之共同負擔項目不得重複)
(內容請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