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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府建都字第1110174641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 此法規共有 5 筆法條。
 

第1條

一、宜蘭縣政府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核准重建計畫作業,對原合法建築物基地積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2條

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認定方式如下:
(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以前者,以謄本所載之建物坐落地號,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
(二)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以後者,以本條例公布施行以前之建物、土地登記資料認定,並以該資料所載之建物坐落地號,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

第3條

三、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基地認定方式如下:
(一)依建築物於本條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公布施行以前核發之建築執照所載建築基地範圍與面積,為原合法建築物基地。
(二)原合法建築物為農舍、農業設施,後因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其建築基地面積以原合法建築物建築面積,除以所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蔽率計算。

第4條

四、依第二點、第三點認定有疑義者,得提宜蘭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第5條

五、宜蘭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重建,原合法建築物建築基地積認定檢核項目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