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106年9月26日屏府城都字第10671643804號令
第1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特訂定本基準。
中央法規
第2條
本府辦理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其基準如附表一。